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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權和債務分別是什么意思

    時間:2022-06-17 11:04:33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可以在訴訟案件中了解到,經常會提及一對詞匯:債權和債務,很多人對此并不了解,那么債權和債務分別是什么意思?

      一、債權和債務分別是什么意思

      債權和債務分別是要求對方履行給付義務的權利,和履行給付行為的義務。債權和債務是相對的,但債權債務都可以轉讓,可以在獲得另一方的同意或者及時通知對方后,轉移給第三人。

      二、債務憑證和債權憑證的區別

      (一)債權債務中的物權行為是客觀存在的,它是法律行為的一種,只要承認債權與物權的劃分,就必然要承認債權行為之外還有物權行為。關于什么是債權債務問題。

      (二)債權債務中關于物權行為的無因性問題,文中是這樣說明的:無因行為必須由法律作出規定,法律可以規定某些物權行為是無因行為,也可以規定某些債權行為是無因行為,德國民法就是如此。某種行為,在理論上我們認為它“應該”是無因行為,但未規定在法律中,還是不能作為無因行為看待。

      (三)債的關系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

      (四)債的關系中有權利要求另一方(債務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

      三、債權和債務的關系是怎么產生的?

      (一)債權和債務的含義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債務是指由過去交易事項形成的,由單位或個人承擔并預期會計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單位或個人的現時義務,包括各種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等。合同是引起債權債務關系發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據。債之關系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

      (二)債權和債務關系的產生

      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典》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的消滅原因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

      1、合同。

      2、侵權行為。

      特殊侵權行為。在一般侵權行為中,當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過錯而給他人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時,才負賠償的責任,如果沒有過錯,就不需負賠償責任。而在特殊侵權行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損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過錯,你仍要負賠償責任。

      3、不當得利。

      4、無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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